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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鉴定?

    发表时间:2017/11/23 00:00:00  浏览次数: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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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 、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1 、房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 、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3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机构损坏的(因灾害、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 、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6、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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