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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7/08/03 00:00:00  浏览次数: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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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讲解我国城市危险房屋鉴定、治理内容和过程,仅供参考 。

    1、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1)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危房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
    (三)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 ,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
    4)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
    (二)处理使用;
    (三)停止使用 ;
    (四)整体拆除。
    5)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6)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
    7)房屋经安全鉴定后 ,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非危险性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8)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批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2、治理
    1)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2)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
    3)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4)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5)治理私有危险房屋 ,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 ,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
    6)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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