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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责任分析

    发表时间:2016/07/07 00:00:00  浏览次数: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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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一般的可靠性鉴定尽管也做原因分析,但更注重其安全现状的评定以及如何采取措施;而司法鉴定侧重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 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 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样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中,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三条) ,并分别对几方责任主体的质 量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 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 ,有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中介机构和使用单位等诸多方面 ,而对具体某个方 面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就应是造成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单位,也就是常讲的 ,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谁审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谁监理谁负责,谁检 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清责任 。 
        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就要分清谁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但有时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时,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 ,要分清各自的责任是相 当困难的 ,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简单的处理方法是采用排除法 ,设计、施工某一方面并不违反规范,则排除这方面的原因 。 采用这种方法可能会出现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 ,使得委托的当事人无法接受鉴定结论或夸大易于检测项目的原因。以混凝土结构的裂缝为例,当无超载和地基不均匀 沉降原因时,影响因素包括伸缩缝长度、配筋情况和混凝土质量,前者属于设计问题,后者属于施工问题。有关混凝土质量的事后检测指标仅包括强度,对裂缝影响 很大的收缩值目前尚无法现场检测。如果设计方面满足了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也是合格的 ,则责任人都排除了;如果混凝土强度碰巧低于设计要求,则很容易把原 因全部归结为施工方面。实际上,混凝土强度仅仅是原因之一 。即使设计方面满足规范要求,施工质量也是符合要求的,仍然可能出现裂缝。要做出合理的责任分析 需要鉴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做主观判断和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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